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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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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喪失監察人身分或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之。 前項情形,本會應改選常務監察人;任期至前任常務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止。未改選前,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7條的規定,該基金會設立了一位常務監察人,該職位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經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任期與監察人相同。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對於會議所做的決議,需要全體監察人過半數出席並且出席監察人過半數同意方可執行。如果常務監察人在任期中辭職、喪失監察人身分或者出現其他不適任的情況,則需要經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解任。在這種情況下,本會應該重新選舉一位常務監察人,並在前任常務監察人任期屆滿的日子前完成選舉。在重新選舉前,會由監察人互相推舉一名代理常務監察人。

  • 監察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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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7 條規定:「本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