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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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任。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 三、預算之編列。 四、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五、經費之籌措。 六、依本法授權本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七、章程之變更。 八、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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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條,董事會是該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以下事項: 一、任命和解除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專門委員會委員和其他重要職位。 二、制定會務方針和計劃。 三、編制預算。 四、管理和運用基金。 五、籌集經費。 六、根據法律授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本會的相關辦法。 七、修改章程。 八、處理財產的轉讓。 九、作出其他重大決定事項。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董事會有權任命和解除該基金會的各種職位,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等。此外,董事會負責制定會務方針、編制預算、管理和運用基金、籌集經費以及處理財產轉讓等事項。董事會還有權修改章程、制定相關辦法並作出其他重大決定事項。 參考資料: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條 2. 財團法人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20001)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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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