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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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三人。 三、社會團體推薦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社會團體推舉之弱勢團體代表二人。 五、各界推舉之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六、各界推舉之原住民族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該五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第一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董事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任: 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董事離去原職位。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董事,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 前項情形,應重新遴聘董事,其程序準用第四項之規定;新聘董事之任期至原任董事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董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應通知本會或分會工作人員代表及工會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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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規定了該基金會的董事組成和任期等事項。根據該條,董事會由十三人組成,由司法院院長遴聘擔任,包括司法院代表、法務部和衛生福利部代表、律師公會推舉的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學者或專家、弱勢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和原住民族代表等。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基金會遵循上述章程規定進行續聘。董事會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下一屆董事的推舉,並由司法院院長遴聘。若董事在任期中離職或辭職,應重新遴聘董事,並確保董事會的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會開會時,需要邀請工作人員代表和工會代表參加。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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