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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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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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解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9條的內容如下: 本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的董事和監察人應該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能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謀求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這意味著董事和監察人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道德標準,不得將自己的私人利益放在前面。 第二項規定,董事和監察人之間不能存在婚姻關係或親屬關係至三親等內。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家族內互相影響而設立的規定。 第三項規定,董事和監察人的配偶及其三親等內的親屬不能擔任本會的總務、會計和人事職務。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董事和監察人利用他們的職位將相關職務委託給自己的親屬,從而干擾組織的運作。 最後一項規定指出,這些限制應當適用於執行長和副執行長。也就是說,執行長和副執行長在履行職責時也應該遵守上述限制。 至於相關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提供的資料內容,並沒有明確提及特定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與此條款有100%關聯的特定參考資料或案例。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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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