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董事會予以解任;司法院亦得移請董事會予以解任。 董事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司法院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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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董事會予以解任;司法院亦得移請董事會予以解任。 董事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司法院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