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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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董事會予以解任;司法院亦得移請董事會予以解任。 董事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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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0條,該條款規定分會設有一位無給職的會長,由董事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的人士擔任,負責綜理分會的會務,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聘。如果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的情形,董事會應予以解任;同時司法院也有權請求董事會將其解任。董事會在進行聘任或解任後,應向司法院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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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