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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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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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1 條的規定,分會須置一位執行秘書,該秘書應專職並具備法學或相關專業知識,負責處理分會的事務。執行秘書的任用和解聘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請經由執行長報請董事會審議後進行。根據這項規定,分會必須有執行秘書擔任專業角色,並由相應的決策者或上級主管對其任用和解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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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