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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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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1 條的規定,分會須置一位執行秘書,該秘書應專職並具備法學或相關專業知識,負責處理分會的事務。執行秘書的任用和解聘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提請經由執行長報請董事會審議後進行。根據這項規定,分會必須有執行秘書擔任專業角色,並由相應的決策者或上級主管對其任用和解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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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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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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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1 條規定:「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