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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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變更、撤銷及終止。 二、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 三、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四、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間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分會決定予以扶助並酌定律師酬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一、審判長或檢察官因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轉介至分會指派律師。 二、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之刑事案件。 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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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3 條,審查委員會有以下職權和責任: 一、審查並決定對於法律扶助事件的准駁、變更、撤銷和終止。 二、審查並決定酬金和必要費用的給付、酌增、酌減或取消。 三、審查並決定受扶助人應返還、分擔或負擔的酬金和必要費用。 四、審查並解決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之間的爭議事項。 五、審查並處理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分會有權決定扶助並且決定律師酬金,不需要適用前述的規定: 一、當審判長或檢察官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轉介案件至分會指派律師處理。 二、當檢察官求處死刑、法院曾宣告死刑或有宣告死刑之虞的刑事案件。 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範例:如果有一個刑事案件被檢察官要求處以死刑,這樣的案件符合第二項的規定,分會有權決定提供法律扶助並且酌定律師酬金,不需要適用前項的規定。
- 撤銷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法令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死刑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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