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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委員。 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而應予解任者,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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