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委員。 覆議委員會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資深之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提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而應予解任者,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4條,該組織設有一個覆議委員會,由若干人組成,任期為三年,並且均無報酬。覆議委員會的職責是處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的覆議案件。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同時兼任覆議委員會的委員。覆議委員會的委員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推舉,並報請董事會聘任。如果有辭職或不適任的情形發生,則需要按照解任程序解除其職務,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相同。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家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