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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之組織編制,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本會、分會之工作人員,除本章程或依前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由執行長、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別者,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及考等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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