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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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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組織編制,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本會、分會之工作人員,除本章程或依前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由執行長、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別者,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及考等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本會之組織編制必須經由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2. 本會及分會的工作人員應由執行長和分會會長提名,經由執行長核定後聘任。若有變更職務類別的情況,也需經同樣程序進行。 3. 工作人員的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以及考核等人事事項的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制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我沒有找到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實際案例或裁決書。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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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5 條規定:「本會之組織編制,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本會、分會之工作人員,除本章程或依前項訂定之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