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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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組織編制,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本會、分會之工作人員,除本章程或依前項訂定之組織編制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由執行長、分會會長提經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變更其職務類別者,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及考核等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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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5 條規定如下: 1. 本會之組織編制必須經由董事會通過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2. 本會及分會的工作人員應由執行長和分會會長提名,經由執行長核定後聘任。若有變更職務類別的情況,也需經同樣程序進行。 3. 工作人員的進用、解聘、服務、撫卹、待遇、福利以及考核等人事事項的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制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我沒有找到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實際案例或裁決書。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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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