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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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之扶助規定亦適用之: 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四、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曾因同一事實受本會扶助。 五、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本會扶助後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六、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因職業災害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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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28 條規定了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某些情形時,基金會的扶助規定也可以適用於他們。根據該條,以下情形符合者可以獲得法律扶助: 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四、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曾因同一事實受本會扶助。 五、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本會扶助後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六、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因職業災害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 這些情形下的非中華民國國民可以依據該條款申請法律扶助。例如,在第五款的情形下,如果外國人曾因同一事實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後死亡,根據中華民國法律,其導致死亡的事實仍然可以被追究。
- 非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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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