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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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前項之申請。 以言詞為申請者,分會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載明覆議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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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9條,申請法律扶助需提供下列事項給分會: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的編號、住所或居所。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的編號、住所或居所,以及與申請人的關係。 2. 對法律事件的陳述及相關證據。 3. 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解釋或證明文件。 4. 法律扶助的種類。 如果因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而無法自行完全陳述的,可以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為申請。 使用言詞進行申請的情況下,分會應該做成紀錄,並要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閱讀紀錄,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如果申請法律扶助的程序不符合第一項所規定的程式,分會應該定期通知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並在通知中說明覆議的期間。 相關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76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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