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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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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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1條」的規定,如果符合法律扶助申請的要件及程式,分會應該准許扶助的決定。這個決定應該在書面上明確以下事項: 1. 法律扶助的種類。 2. 全部或部分的扶助。 3. 部分扶助時,受扶助人應分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的數額及繳納期限。 4. 扶助的理由。 5. 扶助律師。 分會在准許法律扶助時,應根據受扶助人的資力,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扶助。但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的情況下,應為全部扶助。如果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應該決定受扶助人應該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的比例。受扶助人如果無法及時支付應該分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可以向分會申請垫付。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央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政部主管)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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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