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部分扶助,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扶助之理由。 五、扶助律師。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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