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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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變更原准許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分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分會認扶助之種類或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依扶助律師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變更足以影響受扶助人之權益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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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2條,當受扶助人認為因情勢變遷而需要改變已獲准批准的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時,可以向分會提出申請。申請的要件、程序以及批准或否決的決定,可以參照第26條至第31條的規定進行。如果分會認為需要改變扶助的種類或範圍,可以依照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職權進行變更,同時應該給予受扶助人發表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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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