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 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但不可歸責於受扶助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33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所申請的法律扶助案件具有緊迫性,即使申請人未能詳細說明法律扶助的要件,分會仍可以根據申請進行臨時扶助的決定。在臨時扶助的決定後,如果分會認為受扶助人不符合扶助要件,應該撤銷之前的決定。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在撤銷之前,分會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根據第二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扶助人,在一定期限內退還已接受的報酬金和必要費用。然而,如果不能歸因於受扶助人的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看《法律扶助基金會組織法》第 33 條相關的法規法規。根據台灣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官方網站資訊,這項規定確定了在急迫情況下可進行臨時扶助的情境,並規定了在臨時扶助決定後對受扶助人的撤銷程序和退還相關費用的要求。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律扶助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得到適時提供,同時保障公平和透明的程序。
- 撤銷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