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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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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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4條的規定,在受到法律扶助申請的准許後,如果發現受扶助人提供的文件、陳述或證明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的情況,分會應當撤銷其准許。在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在依照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獲得的酬金和必要費用返還回來。 根據本法第39條的規定,如果有人對基金會的扶助申請結果不滿意,可以向分會提出書面的申訴,並附上相關證據文件。分會在收到申訴後,應儘快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答復。如果申訴人對答復不滿意,可以向該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此外,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6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其財務狀況、活動情形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有權審查這些報告並對財團法人的運作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反法律或違反基金會章程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財團法人進行改正,並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可以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規文件,例如基金會的捐助及組織章程、法律扶助申請流程等。另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財團法人法》、《非營利組織法》等,來了解財團法人的組織與運作規範。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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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