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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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 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二、死亡或行蹤不明。 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五、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六、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依前項規定終止前,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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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5條,受扶助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分會有權終止對其進行法律扶助: 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 例如,如果受扶助人接收了一筆巨大的繼承或贈與,導致其財務狀況已經不再符合無資力的要求,分會就可以終止對其的扶助。 二、死亡或行蹤不明。 如果受扶助人已經死亡或者失去聯絡,無法提供必要的資訊或參與訴訟程序,分會可以終止扶助。 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例如,如果法律規定發生變化,或者由於相關情事的變化,原先需要扶助的案件已經無法繼續進行,分會可以終止扶助。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如果受扶助人故意拒絕配合或不按規定繳納應付的費用,導致扶助事件無法繼續進行,分會可以終止扶助。 五、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如果受扶助人對扶助律師進行重大的侮辱行為,例如威脅、傷害或誹謗,分會可以終止扶助。 六、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如果出現其他情況,導致對受扶助人的繼續扶助已經不再有必要,分會可以終止扶助。 在終止扶助之前,除非是死亡或行蹤不明的情形,分會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即在作出終止扶助的決定之前,應該聆聽受扶助人的意見。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法令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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