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本會申請覆議。 扶助律師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對於酬金酌增、酌減或取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本會申請覆議。 前二項之申請程式,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聲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釋明或證明文件。 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扶助法》第36条中的规定,申请人、受扶助人不服分会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扶会申请复议。扶助律师不服分会审查委员会对于酬金增减或取消的决定,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扶会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需要在申请表中填明以下事项,并适用第29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住所或居所。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请代理人,也需要填写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住所或居所,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2. 对于对原决定不服的程度以及希望如何撤销或修改的声明。3.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4. 解释或证明文件。对于复议的决定,不能声明不服。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扶助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时,申请人需要填写具体的个人信息、对原决定的不满程度以及希望的结果等。同时,法律扶助基金会对于复议的决定,申请人不得声明不服。以下是与该问题相关的一个例子: 例子:甲是一名申请人,他在申请法律扶助基金会的帮助时,对分会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满,认为自己应该获得更多的扶助。因此,甲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三十日内,向法律扶助基金会提出了复议申请,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和要求。法律扶助基金会经过审查后,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告知甲不得声明不服。甲需要接受该决定并按照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