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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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其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董事、監察人及司法院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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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會計制度方面採取權責發生制,必須設置必要的會計帳簿或帳冊。同時,所有的財務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此外,基金會還應該妥善保存相關的會計簿籍和憑證,以備董事、監察人以及司法院的隨時查核。 作為一個範例,可以參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組織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該規定要求基金會根據會計制度採取權責發生制,在記帳方面必須詳實記載所有的財務收入和支出,並保存相關會計帳簿和憑證供董事、監察人及司法院的查核。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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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