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協商判決書及宣示判決筆錄之製作)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訴法第四五四條關於簡易判決書製作之規定。代替判決書之宣示判決筆錄應記載主文、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犯罪事實要旨及據以論罪處罰之條文。 (刑訴法四五四、四五五之八、四五五之九)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協商判決書的製作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54條有關簡易判決書製作的規定。而代替判決書的宣示判決筆錄應該記載主文、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的犯罪事實要旨以及據以論罪處罰的條文參考。這表示在協商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據協商的結果製作協商判決書,並在代替判決書的宣示判決筆錄中記錄重要的事實和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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