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協商程序之進行) 檢察官經法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後,應於三十日內就 (一)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等事項,於審判外與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完成協商程序。所稱「願受科刑之範圍」包含主刑及從刑。又為維護被害人權益,檢察官就上開 (二) 、 (三) 事項與被告協商時,應徵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另為使被告能有足夠之能力或立於較平等之地位與檢察官進行協商,法院於知悉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而未受緩刑宣告,且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即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五第一項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被告進行協商,以確保被告權益。 (刑訴法四五五之二、四五五之五第一項)
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对于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法院在进行协商程序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檢察官經法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後應於三十日內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等事項与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完成协商程序。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包括主刑及從刑。 2. 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檢察官在与被告协商涉及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相应赔偿金时,必须征得被害人的同意。 3. 若法院了解到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缓刑宣告,且未选择辩护人时,法院应立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項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协助被告进行协商,以确保被告的权益。 此外,在參考資料中有一個相關的例子,其中檢察官需要与被告协商支付赔偿金的事項时,必須徵得被害人的同意方能进行协商。这体现了檢察官在协商程序中需维护被害人权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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