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為確保協商程序之正當性,法院應於受理檢察官協商判決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之權利,例如: (一) 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之權利, (二) 詰問證人及與其對質之權利, (三) 保持緘默之權利, (四) 法院如依協商合意而為判決時,除有刑訴法四五五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上訴。法院確認被告係自願放棄前述權利後,始得作成協商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三第一項、四五五之十第一項)
根據前述的法律資料,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第四條提到了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為確保協商程序的正當性,法院應在受理檢察官的協商判決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被告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一、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的權利;二、詰問證人及與其對質的權利;三、保持緘默的權利;四、除了符合刑訴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規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上訴。只有法院確認被告是自願放棄上述權利後,才能作成協商判決。(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1項、第455條之10第1項) 換言之,如果被告在協商程序中表示願意放棄上述權利後,法院才能進行協商判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違反了刑訴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規定的情形,被告仍有上訴的權利。(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1項、第455條之10第1項) 在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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