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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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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為確保協商程序正當性,法院應於受理檢察官協商判決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之權利,例如: (一) 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之權利, (二) 詰問證人及與其對質之權利, (三) 保持緘默之權利, (四) 法院如依協商合意而為判決時,除有刑訴法四五五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上訴。法院確認被告係自願放棄前述權利後,始得作成協商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三第一項、四五五之十第一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的法律資料,法院在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第四條提到了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為確保協商程序的正當性,法院應在受理檢察官的協商判決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知被告所認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適用協商程序所喪失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一、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的權利;二、詰問證人及與其對質的權利;三、保持緘默的權利;四、除了符合刑訴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規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上訴。只有法院確認被告是自願放棄上述權利後,才能作成協商判決。(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1項、第455條之10第1項) 換言之,如果被告在協商程序中表示願意放棄上述權利後,法院才能進行協商判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違反了刑訴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規定的情形,被告仍有上訴的權利。(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1項、第455條之10第1項) 在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我目前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 協商程序名詞
  • 正當性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法定刑名詞
  • 通常程序名詞
  • 詰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合意名詞
  • 刑訴法法規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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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為確保協商程序之正當性,法院應於受理檢察官協商判決聲請後十日內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