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查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判決)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在審判中檢察官為被告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時,法院應查明檢察官係依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三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同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聲請協商判決,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刑訴法四五一之一第三項、四五五之二第一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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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查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判決)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在審判中檢察官為被告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時,法院應查明檢察官係依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三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同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聲請協商判決,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刑訴法四五一之一第三項、四五五之二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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