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撤銷協商合意及撤回協商聲請) 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時,若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待法院准許,即當然發生撤銷或撤回之效果;如不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應予駁回。上開撤銷或撤回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刑訴法四五五之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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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撤銷協商合意及撤回協商聲請) 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時,若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待法院准許,即當然發生撤銷或撤回之效果;如不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應予駁回。上開撤銷或撤回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刑訴法四五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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