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撤銷協商合意及撤回協商聲請) 被告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時,若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待法院准許,即當然發生撤銷或撤回之效果;如不合於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者,應予駁回。上開撤銷或撤回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刑訴法四五五之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當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的聲請時,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的規定,則不需要等待法院的准許,即自動產生撤銷或撤回的效果;如果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的規定,則應該被駁回。撤銷或撤回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了協商合意,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的規定,該撤銷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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