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一) ) 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合意顯有不當」,例如:被告雖已認罪,惟法院認應諭知無罪之情形。又第五款所謂「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例如:檢察官以被告涉有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後,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協商合意,被告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竊盜罪,惟法院認被告應構成刑法第三四九條第一項贓物罪之情形。 (刑訴法四五五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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