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民陳情、監察院請求查復、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 關於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人民來函陳情時,應先就其陳情函為書面審核,再依下列處理方式,分別辦理之: 1 、人民對本院職掌事項陳情時,若其陳情係關於審判事項,且已檢附完備之資料,即逕函復;資料尚未完備者,應向承辦法院瞭解案件終結情形或調查其他必要資料後,再行函復。人民請求公開裁判書類時,若屬依法不得公開者,應函復不公開之原因;如可公開,則會請本院資訊管理處公開,並於公開後函知陳情人,如該判決內有須隱匿之資料 (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少年之身分資料) ,應先行轉換為代號隱匿後再行公開。其陳情係關於司法行政事項者,如其陳情內容具體,並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承辦廳處應即為函復,或交所屬機關酌處,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本院或承辦廳處;其情節重大者,本院得派員調查之。 2 、人民陳情者如非屬職掌事項,應分別情形處理之。其事涉審判業務者,得斟酌移請承辦法院妥處;其事涉其他機關者,得斟酌情形函移該主管機關辦理、函復陳情人逕向該主管機關請求或函復陳情人本院並無該項職掌。陳情人就非主管事項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得逕存查或存參。 3 、人民陳情內容欠缺具體事由致無從答復者,得函請陳情人提供具體資料,但陳情人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其陳情內容有語焉不詳、無理謾罵等情形者,得逕存查或存參;又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亦同。 (二) 人民到院陳情時,駐衛警應接待、引導其至會客室,由服務台人員瞭解其陳情事項後,通知主管廳處派員接見;服務台人員如不能判斷陳情事項之主管廳處,應通知政風處派員瞭解及處理,必要時再進一步通知主管廳處派員接見。 接待或接見之人員對陳情人應態度和藹、語氣溫和,如認陳情內容與事實不符、悖離法律規定或非本院職掌,應婉轉解釋,尤應避免當場與陳情人發生爭吵。 人民到院陳情時,接見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如其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接見人員處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應分別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1 、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可當場說明之;複雜不明者,應請陳情人留下陳情資料後,再依人民來函陳情方式處理。 2 、陳情人如情緒激動,應先婉言安撫,仍無法控制時,應立即請駐衛警協助處理,以避免陳情人有自殘或暴力之舉動。 3 、人民到院陳情,如有餽贈禮物之舉,應婉言拒絕收受。 4 、接見人民到院陳情之情形,必要時應簽報長官瞭解狀況。 (三) 人民以電話陳情時,處理人員應出於懇切之態度、耐心傾聽、瞭解問題,答詢之語氣應和藹親切,尤應避免與陳情人於電話中爭吵。陳情內容簡易明確者,可於電話中予以說明;複雜不明者,則請其另行來函陳情。 (四)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又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應告知陳情人,使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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