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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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要的資料及軟體應定期執行備份作業。備份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應採行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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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9條的規定,對於重要的資料和軟體,應定期進行備份作業。而對於包含機密或敏感性資料的備份,則應採取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資料的安全性,以防止機密或敏感資料造成損失或外洩。備份資料的執行和保護措施需要根據要點所提供的指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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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