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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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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要的資料及軟體應定期執行備份作業。備份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應採行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19條的規定,對於重要的資料和軟體,應定期進行備份作業。而對於包含機密或敏感性資料的備份,則應採取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資料的安全性,以防止機密或敏感資料造成損失或外洩。備份資料的執行和保護措施需要根據要點所提供的指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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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重要的資料及軟體應定期執行備份作業。備份機密或敏感性資料,應採行必要的資料安全保護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