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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各機關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均應採行妥適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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