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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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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均應採行妥適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3 條規定,各機關在委外建檔重要資料時,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都應采取妥適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根据该规定,各機關在將重要資料委外建檔時,应确保相關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實施,以保障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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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各機關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均應採行妥適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