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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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各機關之重要資料委外建檔,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均應採行妥適之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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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 33 條規定,各機關在委外建檔重要資料時,不論在機關內外執行,都應采取妥適的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販售、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發生。根据该规定,各機關在將重要資料委外建檔時,应确保相關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實施,以保障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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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