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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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應確立資訊系統稽核項目,建立資訊安全稽核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系統中之稽核紀錄檔案,應禁止任意刪除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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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所提到的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34條,該條規定了應確立資訊系統稽核項目,並建立資訊安全稽核措施,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同時,該條也要求禁止對系統中的稽核紀錄檔案進行任意刪除和修改。 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該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以確保各項資訊系統的安全性。此外,該條也強調了對於稽核紀錄檔案的保護,禁止任意刪除或修改這些檔案以確保稽核過程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資訊系統運作中能夠有有效的監控和稽核機制,並確保資訊安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透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作業,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可以檢查和評估資訊系統的運作情況,發現並解決安全問題,從而減少資訊系統運作所帶來的風險。同時,對稽核紀錄檔案的保護,也是保證稽核結果的可信度和準確性的重要措施。 在實際應用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應該根據該條規定制定相應的資訊安全稽核計劃和措施,確保稽核工作的進行。此外,也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監控和控制對稽核紀錄檔案的存取和操作,以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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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