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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四、各機關應確立資訊系統稽項目,建立資訊安全稽核措施,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系統中之稽核紀錄檔案,應禁止任意刪除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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