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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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 (以下簡稱磁卡) ,於到、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總務科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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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2條,員工在出勤時應使用附有磁帶的識別證(磁卡)進行刷卡,並且磁卡也可以用作身分證明。在離職時,員工應將磁卡交還給人事室進行註銷。出勤管理的考核責任由各單位主管負責,人事室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至於技工和工友的出勤管理,則有總務科的另行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該法規明確規定了員工出勤所應使用的磁卡,以及磁卡的刷卡使用方式。此外,法規也強調了人事室對於出勤管理的職責及抽查權力。參考資料的範例並未提供對這條法規的具體案例。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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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