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93 年 05 月 1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為依法行政,維護紀律,特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出勤應一律使用附有磁帶之識別證 (以下簡稱磁卡) ,於到、退勤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查,人事室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總務科另行規定。
三、為因應都會職員上下班在途時間之需要,並提高工作效率及有效管理職員出勤,實施彈性辦公制,設置電腦感應鐘管理之;除例假日外,每日上下班應各刷一次。技工、工友部份,因工作特殊,實施彈性上下班之人員,由總務科另行規定。
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 (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 須滿八小時。 (二) 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 核心上班時間 (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 :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 搭乘司法機關交通車人員,因交通車延誤到院,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註銷遲到、曠職登記。
五、員工之上下班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刷卡: (一) 庭長、法官。 (二) 一級單位主管。 (三) 業務特殊或經簽准免刷卡人員。 (四) 奉准公差假人員。
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 (磁卡) 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除有第四點之四情形者外,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七、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 全日請假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半日請假以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或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 (二) 按小時請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數計假。
八、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出差及公出人員事先均應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二)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 因故未攜帶卡證人員,得至人事室 (或總務科) 登記借用臨時卡使用,翌日繳還。
九、加班人員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 奉准星期例假日來院加班者,應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刷卡。 (二) 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均依奉准加班之時間刷卡計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班時間後之加班,開始加班時得免刷卡,加班費以小時計支。 (三) 技工、工友加班時間,除星期例假日,以實際奉准加班時間到院刷卡計算外,餘每日因公務需要超出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上者,得核實報支加班費,其加班時數,應由總務科依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