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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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 (磁卡) 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除有第四點之四情形者外,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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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6條規定了員工出勤的細節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員工在出勤時必須使用識別證(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若有違反,經查明代人刷卡者將被記過二次,而託人代刷卡者將被記過一次。 該條規定還提到,除非符合第四點之四種情形外,所有未在規定時間刷卡的情況,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若沒有辦理請假手續,將被視為曠職。
- 經查名詞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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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