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 (磁卡) 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除有第四點之四情形者外,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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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工出勤均應以識別證 (磁卡) 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刷卡,除有第四點之四情形者外,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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