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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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 全日請假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半日請假以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或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假。 (二) 按小時請假者,以實際請假時數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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