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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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出差及公出人員事先均應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二)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 因故未攜帶卡證人員,得至人事室 (或總務科) 登記借用臨時卡使用,翌日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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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8條,員工請假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假、出差和公出人員均應預先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二、因臨時情況而超過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勤的人員,仍應刷卡並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因某些原因未攜帶卡證的人員,可以前往人事室(或總務科)登記借用臨時卡使用,並在隔日歸還。 以上解釋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提供的。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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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