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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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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出差及公出人員事先均應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二)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 因故未攜帶證人員,得至人事室 (或總務科) 登記借用臨時卡使用,翌日繳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8條,員工請假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假、出差和公出人員均應預先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公、出差手續。 二、因臨時情況而超過規定的上班時間到勤的人員,仍應刷卡並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三、因某些原因未攜帶卡證的人員,可以前往人事室(或總務科)登記借用臨時卡使用,並在隔日歸還。 以上解釋是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8條的規定提供的。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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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假、出差及公出人員事先均應依規定辦妥請假或公、出差手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