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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加班人員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 奉准星期例假日來院加班者,應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刷卡。 (二) 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均依奉准加班之時間刷卡計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班時間後之加班,開始加班時得免刷卡,加班費以小時計支。 (三) 技工、工友加班時間,除星期例假日,以實際奉准加班時間到院刷卡計算外,餘每日因公務需要超出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上者,得實報支加班費,其加班時數,應由總務科依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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