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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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班人員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 奉准星期例假日來院加班者,應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刷卡。 (二) 職員加班時間之起算,均依奉准加班之時間刷卡計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班時間後之加班,開始加班時得免刷卡,加班費以小時計支。 (三) 技工、工友加班時間,除星期例假日,以實際奉准加班時間到院刷卡計算外,餘每日因公務需要超出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上者,得核實報支加班費,其加班時數,應由總務科依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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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針對加班人員的管理,有以下幾點: 一、奉准星期例假日來院加班的人員,在加班開始和結束時應刷卡。 二、對於職員的加班時間起算,一律依照奉准加班的時間刷卡計算,而且無論是加班開始還是結束時都應刷卡。但對於接續在下班時間後的加班,可以免刷卡,而加班費則按小時計算。 三、對於技工、工友的加班時間,除了星期例假日的加班時間以實際奉准加班時間到院刷卡計算外,其他因公務需要超過規定上下班時間一小時以上的加班,則需由總務科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的規定核實報支加班費。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台灣高等法院的員工進行加班管理的具體辦法,讓員工在順利執行加班工作時能夠依照規定刷卡,以確保相關的加班時間和加班費用能夠準確計算和追蹤。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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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