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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 (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 須滿八小時。 (二) 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 心上班時間 (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 :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 搭乘司法機關交通車人員,因交通車延誤到院,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註銷遲到、曠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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