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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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員上下班刷卡時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 彈性上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下午為十七時至十八時,兩次刷卡間 (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 須滿八小時。 (二) 正常上下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 核心上班時間 (各單位人員均應在勤) :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 搭乘司法機關交通車人員,因交通車延誤到院,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註銷遲到、曠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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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 1. 職員針對上下班時間要進行刷卡,有以下規定: - 彈性上班時間是在上午8點至9點之間,下午是在下午5點至6點之間,兩次刷卡之間(中午休息1小時不算在內)需滿8小時。 - 正常上班時間是在上午8點30分至中午12點30分之間,下午是在下午1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之間。 - 核心上班時間(所有單位人員應在勤)是在上午9點至中午12點30分之間,下午是在下午1點30分至下午5點之間。 - 如果搭乘司法機關交通車的人因為交通車延誤到院,必須在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提供理由並送人事室註銷遲到及曠職登記。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4條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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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