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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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 各級學校應就教師之兼職每年定期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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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1 條,教師在兼職方面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學校才能核准其兼職,否則應不予核准或者在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教師的兼職職務不得與其本職工作性質相衝突或不相容。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教師評鑑表現不符合學校設定的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兼職工作可能對教師的本職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四)有損學校或教師形象之虞:教師的兼職有可能破壞學校或教師的形象。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兼職工作可能涉及公務機密的洩漏。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兼職工作可能涉及營私舞弊行為。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兼職工作可能涉及職務上的不當利益交換。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學校公物之虞:兼職工作可能涉及公款之使用或學校公物之不當利用。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兼職工作可能違反教育中立原則。 根據該原則,各級學校應每年定期對教師的兼職進行評估檢討,作為是否同意教師繼續兼職的依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全球資訊網-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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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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