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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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師借調期間,其兼職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七點至第十一點規定之限制: (一)兼職期間不得超過借調期間,經借調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核准教師之兼職後,應副知原服務學校。 (二)借調期間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期間超過半年者,由原服務學校自行決定是否比照前點規定,收取學術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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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3條規定了教師在借調期間的兼職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款,教師在借調期間的兼職不受第七點至第十一點的限制。教師在兼職期間不得超過借調期間,並且需要獲得借調機關、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的核准,並副知原服務學校。第二款則規定,教師在借調期間兼職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如果兼職期間超過半年,原服務學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收取學術回饋金。 根據教師借調期間兼職處理原則第13條的規定,教師在借調期間可以進行兼職工作,但需獲得相關機關的核准並副知原服務學校。同時,如果教師在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兼職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原服務學校可以決定是否收取學術回饋金。舉例而言,一位教師在借調期間獲得了學校和相關機關的核准後,可以在借調期間兼職於其他組織,但兼職期間不得超過借調期間,並需要向原服務學校報告兼職情況。如果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兼職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原服務學校可以決定是否收取學術回饋金。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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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