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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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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准。 (二)對本職工作無不良影響,且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三)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者,學校應不予核准或廢止其核准。 (四)執行產學合作計畫者,不得對學校授權之技術及其他事項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薦證或商業代言。 依前項規定接受商業代言,不受第四點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國家代表隊;所稱商業代言,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有償或無償為商業性廣告、宣傳或參加其他公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4條規定了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教師需要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書面核准。同時,接受商業代言的教師必須對本職工作無不良影響,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此外,如果教師有法規違反行為,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或者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學校不應核准或應廢止其核准。另外,執行產學合作計畫的教師,不得對學校授權之技術及其他事項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薦證或商業代言。此外,該條還明確了國家代表隊和商業代言的定義,其中國家代表隊是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所訂定的國家代表隊,商業代言則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有償或無償為商業性廣告、宣傳或參加其他公開活動。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懲處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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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4 條規定:「十四、教師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得接受商業代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向學校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