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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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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第十一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5條,教師在下班時間可以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的活動。例如,教師可以參與社區服務活動或是參與非營利組織的工作。此外,教師也可以依據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的報酬,並且可以就自己的財產、智慧財產權和肖像權進行處分和授權行使,以取得合理的對價。然而,教師從事這些行為時不能包括從事補習或家教教學活動。另外,如果教師涉及到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的職務行為準則第11點第1項的規定情況之一,則也不能進行這些行為。

  • 公益性名詞
  • 名詞
  • 報酬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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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條規定:「十五、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