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十六、學校應就教師申請兼職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進行實質審核;違反本原則規定之案件,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前項違反規定期間所支領之兼職費,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由學校列入聘約規範予以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6條,學校應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來進行實質審核教師的兼職申請。如果教師違反了該原則的規定,該案件應被提送給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會議進行審議。在違反規定的期間所支領的兼職費應該被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並且學校應將此列入聘約規範中來追繳。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