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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有關人犯移交事宜: 1.軍事檢察機關偵查中之人犯移送該管普通法院檢察署後,如檢察官認有應予羈押之理由而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值日法官應即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並於訊問後決定羈押與否;有辯護人者,亦應通知辯護人。但移送前於軍法機關羈押之日數,應合併計算其羈押之日數,而更新起算,以維護被告之利益。 2.軍事法院審判中羈押之人犯,移送對等之普通法院時,值日法官亦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規定處理之,其情形與前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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