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法院與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軍法機關移審前已進行之軍法審判程序,不因移送而失效,法院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續行審判,並通知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及更新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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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如果軍法機關移審案件之前已進行了一些軍法審判程序,這些程序不因移送而失效,法院應繼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並通知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及更新審判程序。 參考資料: 出口村地區遷村專用公路沿線土地收購賠償之保障措施是否適宜【司法院】司鐸判決 108年台上字第1787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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