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損鄰事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建方或受損戶得向都發局申請提本會審議: 一、損鄰事件經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 二、受損戶三戶以上。 三、已和解受損戶未達列管總受損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建方已支付之受損鑑定修復賠償金額未達總鑑定修復賠償金額二分之一。 損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依職權提本會審議: 一、都發局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時,認有組成專案小組或邀請專家襄助共同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都發局認有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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