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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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鄰事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建方或受損戶得向都發局申請提本會審議: 一、損鄰事件經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 二、受損戶三戶以上。 三、已和解受損戶未達列管總受損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建方已支付之受損鑑定修復賠償金額未達總鑑定修復賠償金額二分之一。 損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依職權提本會審議: 一、都發局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時,認有組成專案小組或邀請專家襄助共同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都發局認有必要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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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0條,損鄰事件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建方或受損戶才能向都發局申請提本會審議: 一、損鄰事件經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 二、受損戶三戶以上。 三、已和解受損戶未達列管總受損戶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建方已支付之受損鑑定修復賠償金額未達總鑑定修復賠償金額二分之一。 此外,損鄰事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都發局則可以依職權提本會審議: 一、都發局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為協調處理時,認有組成專案小組或邀請專家襄助共同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都發局認為有必要之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向都发局申请提本会审议的条件包括損鄰事件是否经过两次都发局协调处理仍无法达成协议,是否有三户以上的受損戶,以及在已和解的受損戶中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列管總受損戶數,或者建方已支付的受損鑑定修復賠償金額未达到總鑑定修復賠償金額的二分之一。另外,在都发局代为协调处理时,如果认为有组成专案小组或邀请专家共同调查的必要,或者其他都发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都发局也可以依职权提本会审议。 根据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六九)府建四字第七○九九五號函釋,即法源文件,該釋義令解釋了建築物在施工中發生公共安全事件,經監造人鑑定不危及公共安全時的處理辦法。根據該函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損鄰事件如果經監造人鑑定後確定不危及公共安全,並且當事人選擇循司法途徑解決,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都發局應准予繼續施工。根據這個解釋,如果損鄰事件符合該函釋中的條件,建方在確認不危害公共安全並向都發局報備後,可以繼續進行施工並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參考資料: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六九)府建四字第七○九九五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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