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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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及受損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提送本會審議損鄰事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損鄰事件之案由、說明(包含處理依據及經過)、雙方意見及本會委員於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程序所出具之初審意見等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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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可得知上述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1條規定了建方及受損戶在申請提送本會審議損鄰事件時應檢附的文件,其中包括申請書和損鄰事件相關的說明及文件。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全,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在30日內進行補正,否則將不予受理申請。 由於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是於1995年所頒布,因此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政府網站,例如台北市政府的網站或法務部的法規資料庫,以獲得更確切的法規內容。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法規資料庫:https://law.taipei/ - 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3
- 案由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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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