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方及受損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提送本會審議損鄰事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損鄰事件之案由、說明(包含處理依據及經過)、雙方意見及本會委員於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程序所出具之初審意見等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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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及受損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提送本會審議損鄰事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損鄰事件之案由、說明(包含處理依據及經過)、雙方意見及本會委員於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程序所出具之初審意見等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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