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都發局得通知損鄰事件雙方列席說明及鑑定機構派原鑑定人親自列席報告。損鄰事件雙方如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應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鑑定機構於本會開會前再至現場複勘,並檢送補充鑑定報告併案提會。 損鄰事件經本會評審作成決議者,由都發局據以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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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都發局得通知損鄰事件雙方列席說明及鑑定機構派原鑑定人親自列席報告。損鄰事件雙方如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應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鑑定機構於本會開會前再至現場複勘,並檢送補充鑑定報告併案提會。 損鄰事件經本會評審作成決議者,由都發局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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