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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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都發局得通知損鄰事件雙方列席說明及鑑定機構派原鑑定人親自列席報告。損鄰事件雙方如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應出具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鑑定機構於本會開會前再至現場複勘,並檢送補充鑑定報告併案提會。 損鄰事件經本會評審作成決議者,由都發局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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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有關損鄰事件處理會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決議。這意味著在開會時需要足夠的委員出席並同意決策。 此外,都市發展局可以通知損鄰事件的兩方出席說明會議,並邀請鑑定機構派遣原鑑定人親自出席報告。如果兩方委任代理人出席,代理人需要提供委任書和身份證明文件。如果都市發展局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鑑定機構在會議前再次實地複勘,並提交補充鑑定報告。 最後,當損鄰事件的處理會議達成決議後,都市發展局將根據該決議進行相應的處理工作。 (參考資料: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民國95年5月19日。)
- 鑑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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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