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受損疑義戶逾建築工程申報屋頂版勘驗日(採逆打工法施工者,為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始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協調者,僅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其餘爭議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3條是指當受損疑義戶在建築工程申報的屋頂版勘驗日之後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時,只能適用該規則的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款、第2項和第7條的規定;其他爭議則需要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依法律途徑解決。 根據資料,該規定提到的第5條規定是指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及監造人辦理會勘,並依照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有危及公共安全,則應立即停工並加強保護鄰房安全的措施。如果立即停工將導致損壞擴大,則可以趕工至地面層穩定後再停工。如果無危及公共安全,則應在10天內提出安全鑑定書送主管建築機關核備。根據資料提供的例子,如果被告施工施作不當導致鄰房損害,必須提出鑑定報告,並根據報告的修復費用支付賠償。 第6條第1款和第2項講述的是如果承造人和監造人未按照第5條的規定辦理,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勒令停工。這兩項規定強調主管建築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可以阻止施工。 第7條則提到,當損鄰事件發生後,主管建築機關應在建造執照施工管制卡上列明該案的損鄰情況。起造人或承造人可以申請撤銷列管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如果雙方協調三次未能達成協議,起造人或承造人可以根據鑑定的修復費用一定比率向法院申請提存以撤銷列管並取得使用執照。 總結起來,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3條主要是指明當受損疑義戶在建築工程申報的屋頂版勘驗日之後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時,僅適用該規則的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款、第2項和第7條的規定;其他爭議需按法律途徑解決。而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建築工程發生損壞鄰房事件時的處理程序,而第6條和第7條則規定了主管建築機關的權限和程序,以及起造人或承造人的相應義務。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