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損疑義戶逾建築工程申報屋頂版勘驗日(採逆打工法施工者,為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始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協調者,僅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其餘爭議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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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疑義戶逾建築工程申報屋頂版勘驗日(採逆打工法施工者,為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始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協調者,僅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其餘爭議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循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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