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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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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構應向都發局申請可後,始得擔任本規則之鑑定工作。 前項核可前,應經本會審查通過。 第一項核可期限最長為三年。 鑑定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鑑定人應達四十人以上: 一、屬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者:其組織章程之業務項目應包括受理委託辦理各種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工程鑑定與估價。 二、屬學術研究機構者: (一)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程應包括營建相關研究項目。 (二)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 鑑定人應具得辦理建築物鑑定或估(評)價等各項業務資格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鑑定報告及鑑定人補充之相關文件均應以鑑定機構名義出具。 第一項審查基準及程序由都發局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4條,鑑定機構要成為該規則的鑑定工作機構,需要先向復興局申請核准。在核准前,應經過該機構的審查通過。核准期限最長為三年。鑑定機構必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且其鑑定人數需達到四十人以上: 1. 屬於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其組織章程應包括受理委託進行各種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工程的鑑定與估價。 2. 屬於學術研究機構: - 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學術研究機構:其組織章程應包括營建相關研究項目。 - 其他學術研究機構:需教育部立案,並設有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屬的學術單位。 鑑定人應該擁有能夠進行建築物鑑定或估價等相關業務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資格。鑑定報告及鑑定人所補充之相關文件都應由鑑定機構名義出具。審查的基準和程序由復興局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 - 臺北市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取自:https://www.bci.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8E17548DF6AC067&sms=3DE80EAAC56C3806&s=FD476AB4638E88EB

  • 鑑定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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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鑑定機構應向都發局申請核可後,始得擔任本規則之鑑定工作。 前項核可前,應經本會審查通過。 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