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機構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及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及都發局。 二、責任歸屬鑑定報告及損害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受損戶、受損疑義戶或其代表人、都發局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損戶或受損疑義戶。 前項鑑定報告,應以郵務雙掛號送達,未能送達者得由鑑定機構請都發局代為送達。 鄰房所有權人或損鄰事件雙方對鑑定報告認有疑義,應於收到鑑定報告或通知十四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構提出異議並通知都發局,鑑定機構應自書面送達後十日內澄清回復異議人並通知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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