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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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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構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及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及都發局。 二、責任歸屬鑑定報告及損害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受損戶、受損疑義戶或其代表人、都發局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損戶或受損疑義戶。 前項鑑定報告,應以郵務雙掛號送達,未能送達者得由鑑定機構請都發局代為送達。 鄰房所有權人或損鄰事件雙方對鑑定報告認有疑義,應於收到鑑定報告或通知十四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構提出異議並通知都發局,鑑定機構應自書面送達後十日內澄清回復異議人並通知都發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了鑑定機構在完成鑑定報告後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及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及都發局。 二、責任歸屬鑑定報告及損害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受損戶、受損疑義戶或其代表人、都發局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損戶或受損疑義戶。 根據上述法規,鑑定報告的送達方式應以郵務雙掛號送達,若無法送達則可請鑑定機構代為送達。若鄰房所有權人或損鄰事件雙方對鑑定報告有異議,則應在收到鑑定報告或通知之後的十四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構提出異議並通知都發局,鑑定機構應在收到書面後的十日內回覆異議人並通知都發局。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受鑑定方能夠及時獲得鑑定結果,以及提出異議並獲得回覆。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自治條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https://reurl.cc/BRXdVo

  • 鑑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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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鑑定機構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及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