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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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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