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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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受損疑義戶指定之經都發局公告之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以下簡稱第三方專業公會)及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二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並由第三方專業公會複核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日期協商未果或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三方專業公會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費用,由建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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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6條之規定,當都發局接到申請後,應通知建方與監造方一起完成以下的事項: 1. 建方在接到通知後的14天內,應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是否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的情形,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2. 建方在接到通知後的30天內,應勘查鄰房是否遭受施工損害的情形,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該在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署後,送交都發局備查。 建方在進行第一項第二款的鄰房勘查時,可以通過電話、面談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受損疑義戶商討勘查日期和時間,並進行紀錄。如果在勘查當天無法進入鄰房,應該以郵件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的日期和時間。 如果建方按照前述規定通知後仍然無法進入鄰房進行勘查,可以將協商過程紀錄和相關通知的證明文件提交都發局。在都發局確認建方已按照規定辦理後,將通知受損疑義戶不將建築工程列為管制。建方應在勘查日期前七天通知受損疑義戶進行這項通知。 在第一項第二款的鄰房勘查中,除了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方和受損疑義戶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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